%@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7投资77
7投资78
7投资79
7投资72首页
7投资277 7投资977 7投资277 7投资777 7投资277 7投资778 7投资779 7投资777
7投资777 7投资272 7投资277 7投资277 7投资777 7投资277 7投资877 7投资778
7投资779 7投资787 7投资787 7投资78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