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首页 公司注册 工商注册 企业登记 投资指南 投资咨询 外商投资 投资 投资上海 咨询公司 注册公司
 

14注册公司1414

14注册公司1414

14注册公司1414

14注册公司147

14注册公司148

14注册公司149

14注册公司714

14注册公司714

14注册公司72首页

14注册公司2814 14注册公司9814 14注册公司2814 14注册公司14814 14注册公司287 14注册公司1488 14注册公司789 14注册公司7914

14注册公司7914 14注册公司292 14注册公司2914 14注册公司2914 14注册公司14914 14注册公司2914 14注册公司897 14注册公司1498

14注册公司1499 14注册公司81414 14注册公司81414 14注册公司8142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