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14注册公司82
14注册公司814
14注册公司87
14注册公司89
14注册公司914
14注册公司914首页
14注册公司8214 14注册公司8214 14注册公司8214 14注册公司8214 14注册公司827 14注册公司828 14注册公司829 14注册公司81414
14注册公司81414 14注册公司8142 14注册公司81414 14注册公司81414 14注册公司81414 14注册公司81414 14注册公司8147 14注册公司8148
14注册公司8149 14注册公司81414 14注册公司81414 14注册公司8142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