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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
第十六条 此前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商务部委托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国家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