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8投资指南888
8投资指南882
8投资指南887
8投资指南88首页
8投资指南878 8投资指南878 8投资指南878 8投资指南878 8投资指南877 8投资指南878 8投资指南879 8投资指南878
8投资指南888 8投资指南882 8投资指南888 8投资指南888 8投资指南888 8投资指南888 8投资指南887 8投资指南888
8投资指南889 8投资指南898 8投资指南898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或者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规定纳税,然后可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纳税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